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发布
8月11日消息,河南省发布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委托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不得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原文如下:
(相关资料图)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的通知
豫金监〔2023〕89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底线性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年8月11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豫政金〔2017〕31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委托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
七、不得违反规定发放“高利贷”,或采取欺诈、诱导、胁迫等方式开展“套路贷”,或通过关联公司以咨询费、代办费、调查费、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砍头息”。
八、不得以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兜底等变相增信服务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误导销售、虚增费用、违规展业。
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本文编选自“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叶志远。